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系2024—2025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法律系学生会改革自评表
《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和《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并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组织名称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
第三条 组织性质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全体在校学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系党委的领导、系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四条 组织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成为素质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组织原则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系团委和校学生会组织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们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中。
(二)要面向全体同学,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各系(院)学生会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发挥作为院系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工作,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联系,通过学校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系里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完善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提高交际能力、应变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促进同学的全面发展。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学生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交往,探索新时期学生会工作的最佳方法,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以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开阔知识视野的目的。
(六)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一心双环”组织格局,以团委为核心和枢纽,以学生会组织为学生服务、为学校服务的主体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改进团组织对学生会组织的指导,推动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凡取得忻州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且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品行端正,团结同学;
(四)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及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给予答复;
(四)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与时俱进;
(七)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八)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九)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学生会活动,认真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十)学生会工作人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热心为同学服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十一)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十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传承文明,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第三章 组织和机构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采取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领导下和立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代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系(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系(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系(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系(院)代表名额不足三人的以三人计。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讨论并修改《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章程》;
(二)监督《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常任代表;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主席团;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及提名、聘任部门负责人;
(六)审议和通过重要提案报告;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收集学生提案并要求、监督有关机构予以回复;
(九)领导、监督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会常任代表的权利;
(二)享有对学生会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审议和表决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四)享有就学校工作提出建议、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五)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六)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的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小组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系(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小组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会(简称学生会)是全校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常任代表,需经系(院)团委、党总支审核,报大会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学生代表大会从代表候选人中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常任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享有审议和表决学生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享有对学生会各部门提出建议、质询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就忻州师范学院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五)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的权利;
(六)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的权利;
(七)享有在必要时,五分之一或以上的正式代表联名向学生会要求召开学生会常代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常任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常任代表权利,认真履行常任代表职责;
(二)主动了解本系(院)学生的需求,并提出相关提案,积极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
(三)认真参加学生会各项相关会议和活动。
(注:当常任代表因故无法正常履职时,由学生会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三节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会主席团是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的最高管理机构和运作核心。
第二十五条
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系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系党委批准,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由3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系学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负责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积极与各部门联系,监督各部门日常工作与活动情况,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维护学生权益;
(二)听取工作汇报及布置工作任务,讨论并制定有利于学生会发展的制度与条例,决定、布置各项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学生会内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四)保持与各系(院)学生会的联系及交流,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免制度:
(一)常任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二)因工作需要增加代表时,须学生常代会通过,有半数以上常任代表同意才能增加;
(三)罢免代表时,须经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通过并报系党委审批。
第四节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是法律系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三十条 学生会包括主席团成员3人,综合事务部、权益服务部、实践外拓部、文体活动部、创新创业部、信息宣传部六个工作部门,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法律系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职责:
(1) 综合事务部职责
综合事务部担负着学生会各部门协调、沟通的重要角色。作为法律系学生会的枢纽部门,它是维持法律系学生会正常运转,加强完善法律系学生会内部建设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在法律系学生会领导下与其他部门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主要负责起草制定有关制度、规则,执行和落实有关文件、材料,将各项文件材料归档,进行法律系学生会的工作安排、会议组织、信息的收集反馈,督促各部门的工作,检查例会及值班考勤,清点物品的使用及财务的支出,配合老师以及主席团的各项工作,直接对主席团负责,安排各种会议,落实会前的通知准备工作,进行会议记录,进行法律系学生会组织内部文化建设,开展部门间的活动,增强各部门人员的联系,使工作能够高效完成。
(2) 权益服务部职责
代表全系学生对后勤集团下属的食堂、医院、学生公寓等部门进行监督并广泛收集整理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积极向有关领导反映,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落实。不定期开展意见调查,搜集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日常工作的意见,开展调研、座谈,深入到同学中去,了解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并及时协调解决。维护学生的权益,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
(3) 实践外拓部职责
实践外拓部是法律系学生会对外联系的窗口,在工作中起着“内引外联”的作用。对内积极传承高效、全面的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并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对外倡导发现、协作的团队精神,构建学生和社会沟通的桥梁,为法律系学生会的各项大型活动和期刊筹集资金,策划并组织各类商业或高校间的交流活动,是法律系学生会处理社会公共关系、对外交流的重要渠道之一。
(4) 文体活动部职责
主要以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丰富精神生活,陶冶情操为宗旨,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学生业余生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庆祝和纪念活动,承办系内的文艺活动,进行文体部的工作和指导各班级娱乐活动,发掘和培养文娱体育人才。
(5) 信息宣传部职责
信息宣传部是通过管理法律系学生会新媒体平台,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学生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及时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校园资讯、收集学生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以高效便捷的形式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提高上传下达的效率;以推送图文帖等形式,宣传报道时事、校园风貌、学生活动、重大的节气及节日的知识普及等,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六)创新创业部职责
创新创业部是负责学生“学术、文化、科技、创新、创业”相关活动,营造我系浓郁学术氛围、倡导优良学风、构建校园文化、推动科技创新意识普及和创业意识普及的重要学生组织部门。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大赛等竞赛活动,参与国家、省、市级学术交流、科技大赛等,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主要负责法律系“挑战杯”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
第四章 基层学校自治组织
第三十二条 法律系系学生会、班委会是系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系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由系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落实本章程所规定任务的基本单位。学生会对各班班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班委会一般一学年选举一次,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班级大会负责。推迟或提前选举时必须与学生会协商,选举后报学生会备案。
(二)班委会有下列职权和职责
1.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2.协助学生会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学生会汇报工作;
3.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学生会有工作建议权;
4.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学生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5.协助校、系(院)学生自治组织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四条 法律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法律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法律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遴选。各级学生组织工作人员遴选条件: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配合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加强学生会的协调性,特制定学生会的工作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院(系)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1)主席团候选人选拔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共青团员或共产党员;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原则上应为班团组织等各领域优秀学生中的典型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经验丰富,群众基础良好。
(2)主席团候选人选拔办法: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相关规定,由各班级团委推荐,由本系团委审查后,报本系党委确定,分别产生3名正式候选人。
(3)主席团产生办法:正式候选人报由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第七届学生会主席团,差额率为20%。
六、系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章程》制定本选举办法。
1.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选举产生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第七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2.本次大会选举第七届法律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采用差额选举,执行主席采用等额选举。
3.经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提出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第七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4名,应选3名;执行主席候选人1名,应选1名。
4.应到会的正式代表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大会,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5.本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对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对不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另选他人的可将其姓名填写在选票中的空格内,并在上方空格内画“○”;不做任何标记视为弃权。
7.每张选票同意当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作废。画选票一律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画的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8.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全体代表表决,选出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正式代表中产生。投票开始前,提交大会的选票应同应到会代表人数相符,除按实到会代表人数分发外,剩余选票由总监票人当众清点并剪角作废;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清点选票。清点结果若等于或少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无效。
9.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代表数的半数为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代表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充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宣布。
10.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经全体代表商议,表决通过后生效。选举中,如果发生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按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院(系)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含召开时间、地点、代表数量、主要议程等)
召开时间:2023年9月27日
召开地点:崇文楼B318
代表数:正式代表10名 列席代表20名
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法律系学生会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法律系学生会上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草案);
(三)、讨论通过《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章程(修订案)》(草案);
(四)、选举产生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第八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
(五)、选举产生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
院(系)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1.正式代表的产生办法
学代会正式代表候选人由各班级按多于分配名额20%组织学生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学生意见确定,代表通过学生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差额选举产生,经系团委、系党总支(党委)审核,报大会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成为正式代表。
2.列席代表的产生办法
列席代表由学生组织推荐提名,经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成为列席代表。
3.常任代表的产生办法
(1)常任任代表会议代表候选人应当是大会正式代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2)候选人经各班委会差额选举产生,大会对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常任代表会议,差额率为20%。
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会改革和工作的重要要求,推动学生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学生会队伍建设,特制定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1.述职评议的考核对象及方式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学生会全体工作人员,采取每学期末向评议会进行述职的方式进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负责人与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分别向各自评议会述职。根据考核结果,对述职评议对象工作情况形成综合意见,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做出整体评价。
2.述职评议的评议会成员组成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评议会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系团委指导⽼师参与。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选取评议代表时应兼顾各同学年级、专业、性别。
(二)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评议会成员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3.述职评议的考核内容
(一)政治态度(占⽐30%)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良好,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活动。
(二)道德品行(占⽐20%)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好的品德素质,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习情况(占⽐10%)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需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工作成效(占⽐30%)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扎根同学、勤于交流、求真务实,主动承担工作,反对形式主义、抵制弄虚作假。主要考核被考核人员在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获得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表彰和奖励等。
(五)纪律作风(占⽐10%)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术规范,带头学习上级有关规定及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自觉维护、落实《忻州师范学院外语系学生会章程》,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4.考核结果评定
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数ᰁ应控制在参与人数的30%以内。基本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能够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学习成绩优异;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合格: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良好;学习成绩优异;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三)基本合格:政治态度、学习成绩与工作成效尚可能基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品行端正,无不良作风。
(四)不合格:政治态度与工作成效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等。
5.相关要求
(一)学生会主席团应将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内容形成文字报告,并于述职评议后交至系团委备案。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5.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系团委所有。
院(系)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忻州师范学院学生会邮箱xzsyxsh@163.com或线下至美术楼113学生会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