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我系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水平,参考《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政字【2015】10号)规定,结合我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我系教学行政科研等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遇特殊情况,由系主任提出,或由副主任、系行政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等建议并经系主任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由系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相关人员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系主任、副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等其他人员。人数不少于三人。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系党总支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系学生分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工作问题时,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按规定提前向系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系领导请假并获批准。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系主任确定。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需提前向系主任提出建议。各议题由分管系领导分别提前将相关材料交院办公室。如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还需提供有关论证与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必需的材料。要根据议题和实际需要,落实领导、专家、师生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进行论证,发挥我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的作用,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会前,主任或委托主持会议的人员审定有关材料、意见建议后,由行政办公室提前印发或通报给参会人员。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系党总支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系主任与系党总支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及时向学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原则上按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得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事项。每个议题一般由提出该负责该事项议题的人员进行汇报或说明,然后展开讨论。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参会的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要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人员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本人意见,或按规定向学院反映。但在学院未作出改变前,须无条件执行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涉密事项。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存文字资料。行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在院长办公会议会议结束后,行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未能出席人员通报会议情况。缺席者须认真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遇有极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的重要问题,主任负责及时安排解决,事后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律系主任办公会议流程图
法律系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我系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水平,参考《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政字【2015】10号)规定,结合我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我系教学行政科研等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遇特殊情况,由系主任提出,或由副主任、系行政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等建议并经系主任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由系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相关人员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系主任、副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等其他人员。人数不少于三人。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系党总支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系学生分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工作问题时,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按规定提前向系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系领导请假并获批准。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系主任确定。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需提前向系主任提出建议。各议题由分管系领导分别提前将相关材料交院办公室。如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还需提供有关论证与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必需的材料。要根据议题和实际需要,落实领导、专家、师生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进行论证,发挥我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的作用,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会前,主任或委托主持会议的人员审定有关材料、意见建议后,由行政办公室提前印发或通报给参会人员。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系党总支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系主任与系党总支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及时向学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原则上按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得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事项。每个议题一般由提出该负责该事项议题的人员进行汇报或说明,然后展开讨论。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参会的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要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人员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本人意见,或按规定向学院反映。但在学院未作出改变前,须无条件执行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涉密事项。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存文字资料。行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在院长办公会议会议结束后,行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未能出席人员通报会议情况。缺席者须认真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遇有极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的重要问题,主任负责及时安排解决,事后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律系主任办公会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