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学生评教制度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评价教师教学活动水平的重要渠道,通过学生对教师教学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评价,从学生角度真实地反映授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水平,为教师和教学管理提供反馈信息,实现教学相长和教学互动,以利教师教学观念、教学方法的转变和改革,适应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系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评议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价的内容及对象。学生评教的内容以课堂教学为主,包括实习和毕业论文。内容涵盖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评价对象为所有担任本系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评价的标准。评价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 (一)敬业精神:既教书又育人,是否以育人为本;是否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备课是否认真、充分,教案是否完整;精神风貌是否健康、向上。 (二)业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如何;课时内教学内容的设计是否合理、得当;能否用普通话教学,表达是否清晰、流畅;语言的逻辑性、规范性、准确性和生动性;板书是否工整,设计是否合理。 (三)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是否充实,信息量的大小;教学重点、难点是否突出;教学内容能否反映最新的学术前沿状况和法律运行实际状况;教学内容能否反映最新的立法状况;教材处理是否恰当,能否有效引导学生阅读课外参考资料;教学内容是否与教学进度相符。 (四)教学方法:能否用启发式思想指导教学;教学方法是否适当;教学方法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五)教学效果:能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与学的互动性;对学生知识结构的改变;对学生价值观形成的影响;培养学生能力;学生的满意度。 第四条 组织与程序。 教学质量测评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在期中和期末进行。 评价分为座谈和测评。 座谈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学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学生参加座谈,学生可对本学期的每位授课教师的情况的进行评价,教学秘书应当做好记录。 测评由教研室负责组织,由系学生会协助实施。参加测评的学生不得少于授课班级的二分之一。测评表统一交系办公室汇总评分后交教学秘书保管。 第五条 评价的效力。学生评价结果是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改进教师教学的主要指标,占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综合评分的30%。 对于学生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授课、限期整改、不得申报职称、解聘等措施,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无法改正的,送学校处理。
法律系学生评教制度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评价教师教学活动水平的重要渠道,通过学生对教师教学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评价,从学生角度真实地反映授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水平,为教师和教学管理提供反馈信息,实现教学相长和教学互动,以利教师教学观念、教学方法的转变和改革,适应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系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评议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价的内容及对象。学生评教的内容以课堂教学为主,包括实习和毕业论文。内容涵盖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评价对象为所有担任本系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评价的标准。评价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
(一)敬业精神:既教书又育人,是否以育人为本;是否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备课是否认真、充分,教案是否完整;精神风貌是否健康、向上。
(二)业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如何;课时内教学内容的设计是否合理、得当;能否用普通话教学,表达是否清晰、流畅;语言的逻辑性、规范性、准确性和生动性;板书是否工整,设计是否合理。
(三)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是否充实,信息量的大小;教学重点、难点是否突出;教学内容能否反映最新的学术前沿状况和法律运行实际状况;教学内容能否反映最新的立法状况;教材处理是否恰当,能否有效引导学生阅读课外参考资料;教学内容是否与教学进度相符。
(四)教学方法:能否用启发式思想指导教学;教学方法是否适当;教学方法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五)教学效果:能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与学的互动性;对学生知识结构的改变;对学生价值观形成的影响;培养学生能力;学生的满意度。
第四条 组织与程序。
教学质量测评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在期中和期末进行。
评价分为座谈和测评。
座谈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学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学生参加座谈,学生可对本学期的每位授课教师的情况的进行评价,教学秘书应当做好记录。
测评由教研室负责组织,由系学生会协助实施。参加测评的学生不得少于授课班级的二分之一。测评表统一交系办公室汇总评分后交教学秘书保管。
第五条 评价的效力。学生评价结果是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改进教师教学的主要指标,占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综合评分的30%。